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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一审被判15年有期徒刑
内蒙古新闻网  18-01-16 12:14 打印本页 来源:新华网 
 

  12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王学丰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对被告人王学丰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据了解,被告人王学丰案发前曾任杭锦旗旗长、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长、东胜区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市长、乌兰察布市委书记等职务。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学丰在担任杭锦旗旗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家权益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学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和调整、企业经营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收受人民币16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16年9月,内蒙古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内蒙古检察院依法决定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王学丰予以逮捕。2017年9月,王学丰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兴安盟检察分院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杨腾格尔)

[责任编辑 郝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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