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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内蒙古新闻网  18-03-20 11:14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纪检监察网  
 

  1.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党总支书记、所长王兴权、副所长焦文祥、范晓东公务考察违规借用车辆并借机参观游览问题。2016年4月,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违规借用某特检培训中心的一辆大众凯路威商用车用于公务考察活动。王兴权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党总支书记、所长,对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违规借用具有业务关系单位的车辆用于公务考察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12月,赤峰市纪委给予王兴权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4月,焦文祥、范晓东赴包头、西安、三门峡、徐州、淄博、大连等地特检机构进行公务考察,考察期间到开封府等旅游景点参观游览,并违规报销相关费用。2017年12月,赤峰市纪委分别给予焦文祥、范晓东党内警告处分。

  2.赤峰市巴林右旗林业局原副局长巴拉吉尼玛借培训之机参观游览问题。2016年6月,巴拉吉尼玛在江西参加相关培训后,绕道张家界参观游览,并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688元。2017年12月,赤峰市巴林右旗纪委给予巴拉吉尼玛党内警告处分。

[责任编辑 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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