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7月1日起施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
内蒙古新闻网  18-06-11 21:45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

  近日,记者从赤峰市农牧业局获悉,《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违反相关规定,将遭到相应处罚。《条例》规定,在禁牧区、草原休牧期和草畜平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在禁牧区和草原休牧期放养牛羊等草食性牲畜;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其他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在草原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罚款;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罚款;在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罚款;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罚款;在农区及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内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罚款。对于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损坏围封设施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实际损失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盗窃禁牧休牧标志、围封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徐永升)


[责任编辑: 吴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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