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赤峰随意处理建筑垃圾最高罚款十万
内蒙古新闻网  18-06-12 14:40  【打印本页】  来源:红山晚报

  6月8日,记者从赤峰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支队获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规者最高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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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及责任分工,为进一步做好城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好巡查、督促、落实和整改工作,赤峰市城管执法监察支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布控,重点加大对房屋拆迁现场未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导致污染行为、运输车辆未取得准运证、未采取密封覆盖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扬尘遗撒行为的督促检查力度。对违反相关规章的行为,责成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据介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行为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中规定,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张学通)


[责任编辑: 滕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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