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为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维护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鄂尔多斯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公布。
《办法》要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总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委托照料等职责。民政部门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管部门职责,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统筹协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办法》明确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为: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办法》指出,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