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示: 往来港澳必须持用通行证
内蒙古新闻网  18-06-25 15:40  【打印本页】  来源:通辽日报

  近日,有个别媒体刊发“粤港澳试点三地多证合一服务,往来港澳不再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报道,很多网友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引起社会关注。对此,通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明确表示:相关报道内容不实,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应申领并持用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和签注。

  通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是国家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为往来港澳的内地居民和来往内地的港澳居民签发的出入境证件。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内地和港澳地区分别实行出入境管理。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须根据不同的事由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方可往来港澳地区,持证人进出关时应接受查验,经确认证件、签注合法有效后方可准许持证人出境、入境。”

  同时,通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示广大市民: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须事先办妥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时须持用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办理出境、入境手续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自觉配合边检部门的查验。(记者 张宇曦)

 


[责任编辑: 滕玲玲]
扫描左侧二维码下载内蒙古客户端,关注更多内蒙古更全、更新的新闻资讯。扫描右侧二维码或搜索内蒙古日报(或直接输入neimengguribao)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