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新闻网  18-07-03 15:39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扶贫开发宣传平台

有关盟市易地扶贫搬迁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旗县易地扶贫搬迁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

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开展以来,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急需明确的政策问题,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过程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搬迁对象

1、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国开办司发〔2015〕24号)通知要求在全国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确定的。确定搬迁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搬迁意愿的;二是居住在偏远深山区、高寒荒漠区、沙漠沙化地区、地方病多发地区,水土资源严重缺乏、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以及居住分散,解决其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太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内蒙古整体都在生态脆弱和生态功能区,中西部地区属于生态脆弱区,东部地区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标注上报,有房无房危房等不作为确定条件和因素。

2、已进入规划并标注进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是否可以调整?

自治区下达到盟市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规模,原则上不作调整,盟市可根据当地搬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旗县间进行适当调整。根据盟市实际情况,确需跨盟市调整的,由盟市按照程序报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协调小组同意批复后,方可进行调整。已进入规划并标注进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盟市、旗县可根据当地贫困户搬迁意愿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不得违背贫困户意愿强迫搬迁。

3、已进入规划并标注进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在搬迁前脱贫的是否可作为搬迁对象?

通过精准识别已经进入规划,并作为“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搬迁前标注为脱贫的,可继续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其他未作为“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的贫困人口已标注为脱贫的,不纳入搬迁范围。需要强调,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未搬迁入住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前,原则上不得列为脱贫人口。

4、以前已享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或异地移民政策的农牧户是否可以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对以前已享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政策但仍未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或异地移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且本人有搬迁意愿的,可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对已进行危房改造且房屋彻底新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本人有搬迁意愿的,在整村易地搬迁时,可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对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但不符合建档立卡条件,本人有搬迁意愿的其他类型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在整村易地搬迁时,可享受同步搬迁有关政策。原则上住新必须拆旧,搬迁户原有住房状况好的,苏木乡镇与搬迁户签订相关协议后,由政府无偿收回,作为生态管护用房。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要求,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不再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避免造成国家投资浪费。

5、2014年、2015年脱贫户是否可以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改造不彻底仍属于危房户,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本人有搬迁意愿的2014年、2015年脱贫户,可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对已进行危房改造且房屋彻底新建、住房安全有保障的上述两年的脱贫户,不应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在整村易地搬迁时,可享受同步搬迁有关政策。

6、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实际人口与户籍人口不符(含婚进、婚出、新生、漏登、入伍、就学、服刑、死亡等)如何确定?

搬迁对象确定以签订搬迁协议时家庭户籍人口为基准。搬迁协议签订前实际人口与户籍人口不符的,对婚进、新生、漏登人口,先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完成户籍办理,再按照贫困人口识别认定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然后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因入伍、就学户籍迁出的人口,搬迁协议签订时仍在服义务兵役、就学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退役或已毕业,户籍未迁回原居住地的,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婚出人口(不论户籍是否迁出)和服刑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婚进、新生等新增人口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婚出人口、死亡人口可不予核减。

7、已在原居住地外购买、修建住房的农牧户否纳入搬迁范围?

2015年7月底在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系统中标注有搬迁意愿、在原居住地外购买、修建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农牧户,不应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8、家庭成员中既有贫困人口又有非贫困人口如何处理?

按照整户识别的原则,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按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并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且本人有搬迁意愿的,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未认定为贫困人口的,原则上不将此类农牧户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自然村组实施整村搬迁的,可将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作为同步搬迁人口。

9、村干部、临时聘用的联防员、护林员、村医、代课教师、公益性岗位等人员和其他同步搬迁人口中的“四有”人员能否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村干部、临时聘用的联防员、护林员、村医、代课教师、公益性岗位等人员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界定分类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或同步搬迁政策。

有车、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属整村搬迁范围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同步搬迁家庭中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但家庭成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另外,计划搬迁贫困农牧户签订搬迁协议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有家庭成员通过考试录用等成为在编公职人员的,本人不享受政策,家庭其他成员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界定分类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或同步搬迁政策。

在进行搬迁对象识别认定时,搬迁对象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中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造成误评的,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10、无人照顾的孤寡老人、孤儿能否选择与子侄、叔伯一同搬迁?

原则上,有搬迁意愿无人照顾的孤寡老人、孤儿可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入住互助幸福院,纳入民政兜底扶持;选择与子侄、叔伯一同搬迁的,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赡养抚养协议,经村,组同意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可一同搬迁,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界定分类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或同步搬迁政策。

11、搬迁对象是否可以并户(与父母实际共同居住但已分户)或分户(子女已组建家庭但与父母户籍在一起或兄弟二人均已组建家庭但户籍在一起)搬迁?

家庭成员已分户、但实际共同居住且均为贫困人口的,或家庭成员未分户、但实际上不在一起居住生活且均为贫困人口的,可并户搬迁,也可分户搬迁,但需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合户或分户登记,同时要及时调整建档立卡数据库资料。如其中一方为非贫困人口,只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12、搬迁入住的条件?

主住房简装修完成,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完善,达到验收标准的,才可以搬迁入住。严禁强迫命令搬迁户强行入住。

13、小村并大村整体搬迁是否需要全部搬迁?

易地扶贫搬迁坚持自愿原则,不搞强迫搬迁。对列入小村并大村整体搬迁规划,原则上由盟市、旗县统筹考虑,自行确定。对不愿意搬迁的农牧户,不能强迫搬迁,但农牧户应签订放弃搬迁承诺书。

14、按照村庄整治是否可以在行政村内就近集中搬迁安置?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主要方式之一。一些缺少规划的村庄,村民居住分散,危土房较多,完善水、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投入巨大。已实施完成农村牧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的村庄,按照新农村新牧区规划,可作为集中安置点,对原嘎查村不在原址新建房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本人有搬迁意愿的,允许列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实施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但建新必须拆旧。

二、工程建设管理

15、住房装修有关问题?

在保证住房建设资金需求和不增加搬迁农牧户负担前提下,安置点统建房屋应统一简装修,并在住房建设中统一招标明确,一并打入住房建设成本,简装修至少包括取暖、厨房、卫生间具备基本功能,墙面粉刷和吊顶以及地砖铺设,原则上成本控制在每平方米300元以内。

16、因灾倒损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可以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民政部等九部委办局发文(民发〔2017〕97号)要求,因灾倒损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条件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要结合建档立卡动态调整,新识别认定的可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非贫困户可纳入同步搬迁范围。

17、两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在一年内实施完成可以吗?

鼓励各地自筹资金提前完成任务,自治区按照年度搬迁计划逐年下达资金回补,但要确保贫困户不因搬迁背上新的债务,更不能由贫困人口垫资施工。

三、资金使用管理

18、工程建设相关费用能否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土地林地草牧场征用费、旧房拆除平整、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地质勘查、招投标等,以及工程监理、决算审计、财务管理等费用可由盟市、旗县政府统筹安排,不能从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也不能列支人员工资和公务性费用。对于平台公司运行过程产生的税费,可由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支付,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政府专项安排。

19、旗县内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费用能否在旗县内统筹使用?

安置点结余配套基础设施费用原则上可以调剂用于其他安置点。安置点全部完工并完成搬迁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资金有节余的,可用于安置点后续发展资金、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搬迁群众公共支出和后续发展。也可以用于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四、旧房拆除

20、旧房拆除土地复垦实施主体?

旧房拆除,土地复垦是易地扶贫搬迁的一项重要工作。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必须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由旗县政府组织开展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工作,产生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在全区范围内交易。旗县政府依据土地增减挂的收益对搬迁农牧户拆除旧房和复垦宅基地进行适当奖励或补贴,盟市、旗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差异化的标准和政策,切实降低搬迁贫困户自筹负担。

21、有保护价值的村庄能否不拆除旧房?

凡纳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自然村、国家民委和内蒙古自治区命名的少数民族特色嘎查村,或其它具有保护价值或旅游开发价值的村庄,由旗县人民政府认定后,可不拆除,但要签订相关协议,收归苏木乡镇、嘎查村或相关部门作为公共资产进行管理、使用和保护。

22、无房户能否享受旧房拆除奖励?

搬迁对象中的无房户,有宅基地且宅基地复垦收回的可以享受宅基地复垦奖励,但不享受旧房拆除奖励;没有宅基地的,不能享受宅基地复垦和旧房拆除补贴或奖励;搬迁对象签订搬迁协议后,将旧房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导致旧房不能拆除的,宅基地不能复垦收回的,不得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23、几户共同居住的房屋(一户搬迁,其他户未搬迁)旧房如何拆除?

几户共同居住但未整体搬迁的,拆除搬迁户旧房会影响其他未搬迁户安全居住的,可以不拆除搬迁户旧房,同时搬迁户也不得享受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奖励政策。

24、搬迁对象在原居住地有两处住房,旧房拆除如何处理?

搬迁对象搬迁后,搬迁对象原居住地所有住房应全部拆除并及时开展宅基地复垦工作。对搬迁后拒不拆除旧房的,视同无搬迁意愿,限令腾出安置房,不得享受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补贴或奖励。

五、长期政策性贷款和专项建设基金

25、申请和拨付提供的手续?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发改委和财政厅直接下达到项目旗县;项目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债资金由旗县按照年度计划向自治区平台公司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自治区平台公司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复及时协调贷款行下达项目资金。资金在旗县级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申请拨付资料清单》(内扶易字〔2017〕4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申请拨付资料清单》(内农发银发〔2017〕80号)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办理贷款和基金申请支付手续。

六、档案管理

26、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档案管理?

严格按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五级目录(内扶易字〔2017〕37号)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七、验收和考核

2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如何组织验收?

由旗县易地扶贫搬迁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制定验收办法和标准,确定验收主体,自主验收。盟市核查,自治区抽检。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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