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乌兰察布市获悉,《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市自2015年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第三部实体地方性法规,也是关于岱海、黄旗海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乌兰察布市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打赢防治污染攻坚战。岱海、黄旗海是该市境内的两大主要水体,被誉为乌兰察布“双肾”。岱海是自治区第三大内陆湖以及全区闻名的水产基地,同时也是自治区级湖泊湿地自然保护区。2014年,成为内蒙古唯一入选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湖泊。黄旗海素有“塞外圣洁明塘”之美誉,为内蒙古八大湖泊之一,同时也是我国西北地区的著名湿地。“两湖”不仅是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还具有区域生态环境调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要生态功能,其生态状况好坏,直接关乎内蒙古中西部乃至华北地区的生态安全。
近年来,自治区、市、县三级党委政府组织制定了相关保护规划和方案,采取了“两节、两补、两恢复”等多种保护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有效缓解了“两湖”水生态的持续恶化。
据悉,《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分“总则”“规划与保护”“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关于监督与管理中,明确了河、湖长责任制,写明了对“两湖”流域和“两湖”保护主管机构的监督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两湖”流域的行为进行检举举报。明确了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
为了确保《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有效落实,该市人大要求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两湖”生态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两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两湖”保护举报和奖励制度,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条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推动相关规定落到实处;要求“两湖”保护主管机构要认真履行守土责任,协调市以及相关旗县的水利、环保、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要加大执法调研检查力度和《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群众对破坏生态、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积极检举,让违法者无所遁形、无处藏身,不敢碰触生态保护的红线。(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皇甫美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