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区公安局立案的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两名被告人均被做出有罪判决。
郭某、郭某某父子二人系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农民,2010年至2011年期间,父子二人以解决刘某某(郭某女婿)工程建设资金为由,多次在九原区哈林格尔镇西沙湾村某超市内(兼麻将馆)等公共场所,向在场村民等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诺以二分至二分五的月利息吸收公众资金,后有被害人吕某某等七人向其提供资金157万元,在陆续支付和退还受害人利息本金60余万元后,剩余本金及利息无力支付,后被害人吕某某等人报案至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分局,该局未予立案。
九原区检察院于2016年11月7日向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发出九检侦监不立通[2016]3号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收到该局不立案理由回复后,该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于11月14日发出九检侦检通立[2016]1号立案通知书,要求九原分局对本案进行立案,2016年11月29日该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7年12月25日,九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郭某父子二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被害人均系同村村民,多年积蓄无法要回,该院积极发挥监督立案的检察职能,监督侦查机关依法立案。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纠正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具有重要的作用。(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