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件,4名犯销售假药罪的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经查,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东胜籍被告人张某甲、达旗籍被告人张某乙通过微信从微信名为“田天”“甜甜”等人处购买肉毒素后,以微信、电话等方式招揽做微整形手术的顾客,在东胜区多家大酒店客房内以每针1000元至1200元为他人注射肉毒素。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购买“纯植物溶脂胶囊”“日本小粉”后,分别以每粒50元至60元、每板200元至3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截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27560元;2015年底至2017年4月7日期间,包头籍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向“田天”“甜甜”等人购买肉毒素后,在东胜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地,以微信、电话等方式招揽顾客做微整形项目,以每针1000元至1500元向张某某、邱某某等19人注射肉毒素。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巴彦淖尔籍被告人白某向他人注射肉毒素。经鉴定,上述被告人持有的上述药品适用于不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结果即可按假药论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白某因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销售假药,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向他人销售假药以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白某向他人销售假药,属于共同犯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分别判处犯销售假药罪的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分别判处犯销售假药罪的被告人张某乙、白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扣押在案的假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笔记本、记账本、POS机由扣押机关发还各被告人;禁止被告人张某乙、白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的销售及相关活动。(奇宇飞 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