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内蒙古新闻网  18-10-31 18:44  【打印本页】  来源:包头检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10月30日上午,随着公诉人庄严宣读起诉书,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内,肃穆的气氛弥漫着整个法庭,包头市第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开庭。
  导读:
  2018年10月30日,包头稀土高新区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的宣判体现了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好包头稀土高新区长治久安的良好局面的决心。
  本案4名被告人中,1人是“80后”,3人是“90后”,正值青春年华,到底做了什么违法犯罪的事,导致被检察机关公诉?
  经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李某某团伙分工明确,由主谋李某某与担保公司单线联系,主要负责一是在包头市街上寻找外地车牌高档车辆,发到“全国收车群”中让群成员查看是否抵押车辆,担保公司是哪家;二是在“重庆催收联盟”群中,联系担保公司提供车辆轨迹在包头的抵押车信息,和担保公司商定收车价格;三是联系王某某,由王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姚某某、康某某等人给抵押车装GPS,跟踪记录车辆行车轨迹,在合适时机以暴力手段实施抢车;四是控制抵押车后,担保公司支付收车费用,李某某就安排手下交车。收车费用用于李某某犯罪团伙的日常消费,李某某和王某某无固定分成比例。
  该团伙在扣押车的过程中使用言语威胁、动手殴打等暴力手段控制胁迫被害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起。其团伙组织成员在3人以上,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庭审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4宗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有力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两轮激烈的法庭辩论。
  公诉人在进行法庭教育时告诫4名被告人及旁听群众:4名被告人均正值青春年华,本应扛起照顾家庭、回馈社会的人生担当,却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抢夺他人车辆,完全无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影响群众在公共场所的安全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希望4名被告人能以此为鉴,改过自新,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庭审结束后法庭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康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该案件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这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包头市首例提起公诉的涉及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指派骨干办案力量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受理案件后55日内提起公诉。公诉人精心制定出庭预案,确保示证有序、指控有力。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与决心,体现了打击力度,壮大了专项斗争的声势,有力打击和震撼了黑恶势力犯罪,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高新区检察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卫战,为建设和谐、富强、文明的包头稀土高新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 吴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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