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和身份都作假 如此“理财”犯法了
内蒙古新闻网  18-11-12 15:46  【打印本页】  来源:包头新闻网

  自以为用买来的身份信息虚设投资平台非法敛财就能有恃无恐?别做美梦了,近日包头市青山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网络诈骗案件,一名被告人通过他人购买身份信息,利用互联网虚构投资理财平台,实施诈骗敛财23万余元,同时另一被告人非法出售他人信息。经审理,二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吴某参(34岁),福建省泉州人,居住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吴某参利用他人身份证在甘肃省平凉市邮政储蓄银行办理银行卡,并购买了两张电话卡。后将他人身份证、银行卡及两张电话卡以1700元贩卖给吴某明(已另案处理)。

  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某某(31岁),福建省泉州人。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陈某某在互联网上虚设投资理财平台,以高回报为诱饵,骗取不特定被害人投资。为隐瞒其真实身份,陈某某从吴某明处购买他人身份证、储蓄银行卡及两张电话卡,并将其中一个移动号码与其虚设的投资平台预留的号码绑定。陈某某一人申请两个网络账号,以该平台客服人员的身份与青山区的多名被害人沟通联络,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先让被害人投资小额贷款资金并按约定如数退还承诺的本金及收益,待被害人将大额资金转入到其用他人身份注册的资金账户后,马上提现。被告人陈某某先后用同样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合计236070元,并将骗取的款项全部挥霍一空。被害人报案后,2017年7月19日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陈某某、吴某参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二人到案后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日前,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吴某参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记者 霍晓霞)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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