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宣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例涉黑案件
内蒙古新闻网  18-12-10 09:39  【打印本页】  来源:北方新报

  12月9日10时,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自治区首例宣判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件在五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案情复杂,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五原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审判现场。图片来源:中新网内蒙古频道

  判决认定,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兰某某为了控制、垄断五原县砂石料市场,组建巡山队,购置巡山车辆、租用房屋,制作巡山队标志,雇佣被告人王某等人有组织地在乌拉特中旗前山一带、乌加河镇、德岭山镇、五原县和胜乡、什巴乡等地巡山、巡查,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某、兰某某、王某、李某(另案处理)、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高某某、张某某、兰某某、鲍某某、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韩某(另案处理)、郝某(另案处理)、包某某(另案处理)等组织、领导参加的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对部分砂石场及拉往五原县境内的砂石料大车司机进行多次拦截、恐吓、殴打、威胁,不让购买、拉运其他砂石料场的砂石料,对同行敲诈勒索、阻止经营,称霸一方。为索要砂款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内部层级分明,组织体系较为稳定,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暴力、威胁手段,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控制、垄断经营砂石料市场,非法聚敛钱财、欺压百姓,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五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兰某某、张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决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18年、1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组织成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记者 白忠义)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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