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张桂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涉案金额1.9亿余元,15人次直接涉案。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桂兰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杭锦旗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口口相传承诺给付月利率2.5%—3.5%不等的高额回报,向东胜区高某某、王某某等1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亿余元。
张桂兰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杭锦旗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给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其中,张桂兰共向上述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3933万余元,退还本金7031万余元。张桂兰于2012年6月11日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桂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以高额利息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存款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将择期宣判。(张林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