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继续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针对火车上的“霸座”“霸铺”现象,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
旅客对号入座,是基本常识。然而,前一段时间“霸座”现象却不时见诸报道,可见一些人缺少这样的常识,损害了被占座旅客的合法权益。作为重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民法典,拟把旅客对号入座写入来规制“霸座”,体现出立法部门对此类问题的高度关注。一旦该草案获得正式通过,可在全国范围内为治理“霸座”现象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以权威立法来规制“霸座”,规制对象不宜局限于旅客。因为,其他领域也会存在类似“霸座”现象。据报道,某地剧院演出开幕前,一名女观众不对号入座,拿着后排的票却非要坐在前排,引发争执导致演出推迟。显然,剧院与观众之间也是一种契约关系,观众不对号入座就违反了契约。虽然剧院方面规定观众应对号入座,但剧院规定不是法律,剧院工作人员也没有执法权,一旦遇到“霸座”观众,往往会损害被占座观众的权益,影响剧院正常秩序。
现实中,影院、剧场、体育场等都涉及对号入座问题,若不加以规制,都有可能发生“霸座”现象。因此,有必要把各类不对号入座的行为统一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围,这既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也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