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骑车意外死亡 11名同饮者判赔近16万
内蒙古新闻网  18-12-29 14:58  【打印本页】  来源:北方新报

  王某应朋友之邀喝酒,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王某的妻子徐某将当日一同饮酒的11人诉至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12月27日,记者从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一审判决生效,11名被告共同赔偿王某159529元。

  5月31日,11名被告与原告徐某的丈夫王某去昆区友谊大街某饭店吃饭。在饭店,11名被告与王某饮酒至23时许,王某醉酒后骑车回家。他沿昆区阿拉坦汗大街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上沃土壕村东500米处时,与路缘石发生碰撞后摔倒,王某当场死亡。

  经过包头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06.7mg/100ml。经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单方交通事故的特征。

  昆区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306.7 mg/100ml,已是严重醉酒状态。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聚会中大量饮酒,酒后又驾驶电动自行车导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死亡,其本人有过错,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对本案事故所致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责任。11名被告在知晓王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应当妥善照顾王某,护送其安全回家,而他们却放任王某自行骑电动车回家,致使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故11名被告应对本案事故所致损失承担20%的次要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妻子徐某共计159529元,即每名被告赔偿原告14502.64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记者 解裕涛)


[责任编辑: 巴菊媛]
扫描左侧二维码下载内蒙古客户端,关注更多内蒙古更全、更新的新闻资讯。扫描右侧二维码或搜索内蒙古日报(或直接输入neimengguribao)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