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下午,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贾某某等2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该案由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挂牌督办,是包头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起公开宣判的涉黑案件(2018年12月25日本报曾进行过报道)。该案的判决书内容近100页,法官用了一个半小时进行宣读,27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8年不等。
昆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贾某某、梁某某、张某、刘某等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10余人,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层级清晰、骨干成员比较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昆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55000元;被告人梁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68000元;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83000元;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55000元。
被告人张某军等12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1年4个月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不同数额罚金;被告人胡某等11人分别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9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单处罚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记者 解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