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断水“催费” 业主:每月每平米2.1元物业费无依据
内蒙古新闻网  19-01-08 10:29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晨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亿科公元2010小区持续两年之久的物业公司与部分业主因物业费的争执,至今还未尘埃落定。

  1月2日上午,呼市亿科公元2010小区3号楼8楼,一根自来水管被人为截断,断开部位还有水渗漏。

  这处管道用户陈先生说:“我的确没交物业费,但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出示收费依据,至今未能出示,业主认为物业费过高,与服务项目不匹配,不交物业费后,又被人为地截断自来水管道。”

  自来水管被截断

  陈先生告诉记者,最近一个阶段,小区物业公司的一些做法让业主难以理解。先是关闭业主的自来水,后来又将自来水管道截断,阀门还上了锁。

  2018年夏天,物业还停过一段时间的电梯,种种做法,业主认为就是为了催收物业费。

  “内蒙古思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入住该小区。”对于为何不交物业费,包括陈先生在内的多数居民表示,在2016年以前,业主大多都在正常缴费,从2017年开始,业主认为收费过高,服务项目有限,且物业没有公示收费的标准,也拿不出收费依据。

  1月2日上午,记者在该小区采访时,一名物业水暖工人来到该小区三号楼8楼,将一处滴水的阀门拧紧。

  这名工人的说法也证实,的确是物业公司派人截断了陈先生的自来水管道。陈先生还称,他在与物业工作人员通话中,物业工作人员也表明,是他们截断了自来水管。

  物业涉捆绑收费

  2019年1月1日,该小区2号楼居民吕先生发现,自己的车无法进入地下车库。

  吕先生告诉记者:“我2018年没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为了催费,不收取我的地下车库车辆管理费。这样一来,我的车也无法进入地下车库。”

  除此之外,据吕先生介绍,之前的物业收费也是每月每平米2.1元,但比现在的物业公司服务好,而且和业主都签了协议。而目前的物业公司入住时没有与业主签订合同,也没有在小区公共场所张贴收费后的服务内容。

  业主张先生表示,小区内只看到了收垃圾的工人,5号楼的一处走廊楼板坏了有一段时间,也没见物业维修。6号楼一处消防通道一直不通,存在安全隐患。

  记者在采访时还看到,思瑞物业于2018年12月23日在小区张贴出告知7号楼业主的一份《通知》称:“下周一开始领取天然气本,携带2017和2018年的物业费收据来领取,没缴费的不予领取。天然气已开通,请大家支持一下物业的工作,预交2019年的物业费!”

  赛罕区物业办:不得以停水停电和捆绑方式催费

  1月2日上午,记者来到管理该小区的内蒙古思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经理听了记者来意后表示:“不接受采访”。

  1月3日上午,就亿科公元2010小区这一问题,呼市赛罕区物业办王主任告诉记者,物业公司的收费定价不由各个区管理,而是由呼市房管局物业处审核定价。物业办在管理中,会先去了解情况,然后看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的具体服务内容,如果达不到收费标准下的服务项目,就会责令物业公司整改。同时,物业公司应该在小区公共场所公示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

  王主任还表示,物业公司在催收物业费过程中,决不允许以断水断电和捆绑收费的形式催收物业费,物业办近期会到该小区实地核查。

  呼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会实地调查

  1月7日下午,针对该小区业主反映的物业问题,呼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宣传科杨科长表示,呼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专门成立的监察大队对小区各类违规事件进行监督检查,针对亿科公元2010小区的物业问题,该局会实地调查,如果情况属实,肯定会要求物业公司整改。关于物业收费问题,物业公司应该公示,且表明具体收费项目,如果收费内容与实际服务不相符,监察大队同样可要求必须整改。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当时媒体纷纷进行了解读,内容可谓亮点颇多。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关于业主反映的亿科公元2010小区物业收费存在的问题,本报将继续关注。(首席记者 邢占国)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扫描左侧二维码下载内蒙古客户端,关注更多内蒙古更全、更新的新闻资讯。扫描右侧二维码或搜索内蒙古日报(或直接输入neimengguribao)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