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害遭侵权,雇主应承担责任。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一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系死者夏某的妻子及女儿,夏某系昆区某单位雇佣人员,从事道路清扫工作。2018年4月7日6时45分许,夏某在莫尼路与三八路交叉口东200米处清扫道路环境卫生时,被米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米某赔偿夏某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万元。
夏某家属认为,夏某受雇于昆区某单位,该单位应当对夏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夏某家属向昆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欲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昆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认为夏某已达退休年龄,故未受理夏某家属的仲裁请求。
夏某家属起诉至昆区人民法院,要求昆区某单位承担雇佣责任。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昆区某单位作为夏某的雇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夏某已得到直接侵权人的赔偿,故夏某家属有权对差额部分请求赔偿。现本案已审结。(记者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