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新闻网  19-01-16 15:33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本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王静超)“《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18年12月13日内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以238号政府令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1月16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了解到,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是为了保障党和国家机关规范、节约、高效运转,对机关经费、资产、服务和资源等进行统筹配置、合理使用、有效监管的行政活动,是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共七章48条,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

  明确机关事务工作体制

  《办法》作为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第一部系统性政府规章,明确规定了机关事务管理的集中统一模式,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实行“主管本级、指导下级”的工作机制,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明确机关事务工作制度

  在经费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统一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各项机关事务,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预算中的规模和比例,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在资产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了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本级人民政府资产调剂平台,对资产进行统筹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办法》还针对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两类重点资产项目,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并规范管理制度。

  在服务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推进后勤服务标准化建设。

  明确节约资源的绿色发展要求

  《办法》在节约资源管理方面体现了新发展理念。主要在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了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能耗信息公示、废旧物品分类集中处置等制度;二是通过“公物仓”管理方式,建立本级资产调剂平台,对闲置资产通过调剂实现重新配置,避免资产浪费;三是鼓励政府及部门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四是鼓励政府及部门选择具有节能管理能力的物业服务单位;五是推进机关节水、餐饮节约管理。

  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和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编辑: 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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