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深入推进绿色内蒙古建设。把生态保护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构筑国家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加强草原保护管理,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加大退化草原治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草原、毁林开垦等行为。全面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加大大兴安岭北部原始林区保护力度。制定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保护和修复各类湿地。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三北”防护林、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沿黄生态廊道。治理浑善达克、乌珠穆沁、科尔沁等沙地,支持发展沙产业。
推进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矿山环境治理,推进绿色矿山、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建设,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完善自治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建立绿色发展差异化考核与奖补机制。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开展区域空间环境承载和适应性评价工作。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