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草原全媒·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刘睿)11月17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条例》部分规定已不再适用,亟需对就业实践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和规范。
为保障自治区在边疆民族地区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作模范,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今年3月,内蒙古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在充分调研全区就业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部分省份相关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各盟市、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反复论证、多次修改。今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修改的《条例》主要内容体现在产业带动、资金扶持和服务保障三个方面。具体为明确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各产业深度融合催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把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纳入了政策支持范围,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调整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增加了一次性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突出创业扶持;明确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放等。
此外,《条例》还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机构改革、就业形势发展变化等情况,对涉及的政府部门名称、职业教育培训内容等进行了修改,对需要扶持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作了细化补充,增加了鼓励支持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放资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