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首席记者 张弓长 记者 范亚康)11月13日,《北方新报》以《老人被天降水泥片砸伤头部,谁负责?》为题,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的六旬老人刘女士被小区内楼顶脱落的水泥片砸伤头部,问题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的情况进行了报道。报道刊发后,记者对此事又进行了追踪采访。
11月18日,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律师米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米奇律师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建筑物共有部分有审慎管理义务,有义务对建筑物进行检查、维修、养护等。如果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检查、维修、养护等的义务,例如排除空鼓险情或进行下一步维修等,应推定对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该建筑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小区外墙附属物脱落是由于质量原因造成的,且在质保期内,开发商亦应承担维修费用和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