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不仅为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更让诚信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奠定了坚实基础。
以诚信建设筑牢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石。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该条例的出台,为优化内蒙古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通过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信息管理,推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有效运行,不仅提升了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还营造了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这一举措对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内蒙古营商环境迈向法治化、国际化轨道的关键一步。
以诚信建设提升社会群体的信用水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迈进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新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助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该条例不仅完善了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了各类行业的规范发展,更是强化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正因为有了法律保障,全社会诚实守信的意识有了明显提升,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实现了通过制度建设发力,让社会进步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企业家的信用精神、信用文化、信用品牌为本,全面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
以诚信建设助推信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诚信既是中华文化的精髓,也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要义。条例的落地,不仅筑牢了社会信用的法律基石,更激发了全民守信的内生动力,也会使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日益完善,让“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蔚然成风,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让“诚信内蒙古”成为城市亮丽的名片。(文/那日苏 通辽市委网信办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