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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6次判决终胜诉 云中盛景业主自己选的物业公司却难进驻

  本网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首席记者  高志华)  “我们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云中盛景小区居民。2020年底,小区业委会成立。业委会成立后,开发商内蒙古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业置业地产)在没有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下,违反规定私自与内蒙古聚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匠物业)签订物业代管协议。小区业委会因此多次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开发商选定的物业是去是留。因为此事,小区业委会打了6次官司,法院最终判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代管协议无效,业主大会通过投票的方式更换物业的作法合理有效。但开发商指派的物业公司不离场,业委会新招标的物业公司无法进场。这事不知道谁能管一管?”近日,云中盛景小区的部分居民向记者求助。

  11月13日,记者来到云中盛景小区。据小区居民介绍,云中盛景小区自2017年交付以来分为南区(B区)、北区(A区),两个区由不同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提供服务。内蒙古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盛物业)为A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聚匠物业为B区物业服务公司。2020年12月25日,云中盛景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备案。2021年7月30日,翔盛物业张贴《重要通知》说在与创业置业地产协商后,由创业置业地产接管A区物业服务工作。2021年7月30日,创业置业地产与聚匠物业签订《物业代管协议》,代管北区(A区)物业服务事项。2021年10月8日,创业置业地产与聚匠物业又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约定聚匠物业于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管理云中盛景小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创业置业地产与聚匠物业没有经过全体业主的共同决定,直接签订了《物业代管协议》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属于无效。

  于是,云中盛景小区业委会于2021年7月至10月组织召开业主大全,业委会于2021年10月13日发出《云中盛景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公示》,经业主大会投票决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公示发出后,业委会多次下函要求聚匠物业撤场并移交资料。在此期间,小区内7位业主以云中盛景业委会组织召开的第二次业主大会不合法、业委会成立不合法为由将云中盛景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经赛罕区、呼和浩特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2022年,法院判决撤销云中盛景业委会于2021年10月13日发出《云中盛景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公示》。2022年,云中盛景业委会以聚匠物业进驻小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开发商和聚匠物业告上法庭,经赛罕区、呼和浩特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8月25日,法院最终判决创业置业地产与聚匠物业签订的《物业代管协议》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无效。此后,云中盛景业委会就是否重新招聘物业召开业主大会。2023年12月29日,业委会再次发出《云中盛景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告》,公告结果为小区绝大多数业主同意重新选聘物业。公告发出后,云中盛景小区又有7位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业委会于2023年12月29日发出的《云中盛景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告》。经赛罕区、呼和浩特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最终判决,《云中盛景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告》合法有效。

  “经过3年6场官司,小区居民以为终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物业了。但我们拿着判决书找到相关单位时,还是没有人管。”采访时,小区居民及部分业委会的代表对记者说。

  11月13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聚匠物业云中盛景客服中心的申经理。她向记者介绍,聚匠物业想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委会不同意。按照公司法务的说法,聚匠物业在云中盛景属于事实服务,所以不认可法院的判决。

  11月18日,记者又来到赛罕区昭乌达南路街道办,物业办的赵海军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云中盛景业委会在召开业主大会的时候没有按照物业办的指示去做,如今法院有了判决结果,那就让法院去执行好了。

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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