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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召开《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

  2023年11月28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戴燕就即将于2023年12月1日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介绍。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钱酉雪,副处长刘剑锐同志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发布词

  尊敬的各位媒体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能来参加本次政策例行吹风会,感谢大家对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下面我就两件政府规章制定的有关情况分别做简要介绍。

  一、《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2015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以第216号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办法公布施行以来,对规范全区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面临新任务和新要求,现行规章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亟待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司法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要求,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12月1日施行。

  新制定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条件。行政执法证件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资格的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有权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必须是自治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中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是明确行政执法证件的效力。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未出示证件或者超越职责权限、区域范围执法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其执法行为。

  三是明确行政执法证件上载明的信息。根据司法部关于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的要求,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包括持证人姓名、照片和二维码,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执法类别,编号、有效期限和制发机关。

  四是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全流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从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和执法资格的取得,以及证件的申领、换发、撤销、注销和销毁等方面,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全流程管理。通过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平台,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原名为《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2013年1月发布施行以来,为自治区依法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现行的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自治区司法厅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提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新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是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主体、程序、报送要求以及备案审查的标准;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部门申请异议审查。备案审查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异议申请,应当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细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设立专章,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明确制定机关应当每两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完成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目录,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让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三、做好两件规章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下一步,自治区司法厅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对两件规章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推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依规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用良好的执法理念和公平公正的执法方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证件的公信力,树立行政执法的权威,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水平,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短平快的优势,让行政规范性文件成为法律法规体系的有益补充,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自治区本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持续提升我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推动行政执法行为提质增效,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自治区“两件大事”提供法治保障。

  同时,也请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加大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知晓率,为两件规章的贯彻实施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政策吹风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日报社记者:《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后,将给我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带来哪些改变?

  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副处长刘剑锐:这次重新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全流程管理进行了规范,这将对我区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化水平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来说:

  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的资格条件。新制定的《办法》增加了关于“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予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规定,进一步优化了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条件。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同一人员不得同时申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避免了行政执法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

  二是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本次制定的《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首先,明确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责任。《办法》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旗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四个维度,赋予了相对应的管理权限。其次,突出了信息化平台的应用。《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还要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便于公众监督。再次,赋予了电子行政执法证件的法律地位。按照司法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执法证件电子亮证工作”的要求,《办法》规定了电子行政执法证件与实体行政执法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三是进一步严格持证人的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持有人的监管,是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关键环节。《办法》明确了持证人在换发和遗失行政执法证件时应当履行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还规定了持证人在出现特定情形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向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撤销和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等措施,进一步加强持证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责任。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重新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什么重大意义?

  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钱酉雪:重新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重新制定《办法》,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助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我们通过重新制定《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有利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新要求、新规定。

  三是健全完善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颁布施行已有十多年,实践中不少行政规范性文件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不能很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理关切,还有的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对此,重新制定《办法》,通过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健全监督管理等工作,提高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制度保障促进高质量发展。

  法治日报记者:此次重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与此前已经实施多年的191号令相比,有哪些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钱酉雪:现在的262号令与过去的191号令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强化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262号令调整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原则,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第二,强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262号令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主体、内容、方式、时限等,进一步从立法层面固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提请以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总结191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我区的有益经验,借鉴了外省的一些好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比如,完善了公布制定主体的制度,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实行动态管理。另外还完善了目录公开制度、评估制度、异议审查制度、清理制度等,建立起相对完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编辑:章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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