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于新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李星墨,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处副处长赵伟刚,自治区城乡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李东升,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发布词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于新芳
记者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多年来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大力支持。
排水和污水处理既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持续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自治区城镇污水收集效能、污泥处理处置能力显著提升。截至2023年底,全区排水管道总长度2.55万公里,全区10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达到346万吨/日,污水处理率为99%,污水处理达标率为98%。108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中,103座已实现污水再生利用,全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6.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7.8个百分点,在全国排名位居前列。
面对我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新形势,我们必须解决“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的深层次问题:一是加强系统思维,统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二是转变发展方式,不断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减污降碳成效;三是健全管理机制,推动厂网一体运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长效排查治理等制度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提升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促进城镇排水与污水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共39条。着重强调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统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办法》明确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了避免城镇道路重复开挖,规定依附于市政道路建设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城镇道路综合交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
二是推动排水与污水处理协同增效减污降碳。《办法》明确鼓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推动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着力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同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依法将上游生产企业可生化性强的废水作为下游污水处理厂的碳源补充。鼓励在实现污泥无害化、稳定化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相关产业发展。鼓励资源热力电厂等配置污泥焚烧处置设施,提升污泥协同焚烧处置能力。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纳入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明确工业生产用水、城市杂用水、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促进再生水综合利用。
三是提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管理水平。《办法》明确了城镇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及产权不明、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维护责任的排水设施相关管理主体的维护责任。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新建排水管网质量检测和既有排水管网现状评估,将老旧破损、混错漏接等问题管网更新改造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改造计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加大《办法》宣传工作力度,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对盟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快完善《办法》配套制度的制定,进一步提升全区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再生水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推动我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全面推进美丽内蒙古贡献住建力量。
谢谢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答记者问
央广网记者:近年来极端天气频发,自治区在制定《办法》时,对于加强排水设施建设和内涝治理做了哪些考量,采取了哪些措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李星墨:
刚才记者同志提到的内涝治理问题确实近年来被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极端天气确实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带来了极大的考验。内涝问题一方面反映出我们排水设施建设存在短板,主要是建设标准不高,处理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反映出我们应急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办法》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考虑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绿地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人口密集、内涝易发地区,以及地铁、下穿隧道等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优先安排易涝区域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同时还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此外,办法还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排水设施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新建排水管网质量检测和既有排水管网现状评估,将老旧破损、混错漏接等问题管网更新改造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改造计划。”从2023年开始,自治区投入30多亿元用于内涝治理和排水设施建设,本《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城镇排水防涝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关系千家万户,《办法》对于排水单位和个人有哪些具体要求?
自治区城乡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李东升:
《办法》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源头减排,源头管控,从不同层面明确了不同排水主体的排水要求。
一是从覆盖范围层面。《办法》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城镇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相应的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排放污水,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二是从排水主体层面。重点关注排水户。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统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三是从排水方式层面。重点关注利用吸污车等移动运输工具排水的单位和个人。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吸污车、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向指定排放口排放,不得任意倾倒、排放污水。禁止通过吸污车、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未达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内蒙古法制报记者:《办法》作为我区首部专门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的政府规章,在制定过程中把握了哪些原则?
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处副处长赵伟刚: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为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办法》可操作性。制定《办法》过程中,我们不生搬硬套上位法,立足自治区实际,在解决排水与污水处理突出问题和管理实际需要上下功夫,例如:针对部分地区污泥处置不规范问题,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建立健全污泥转运联运机制,污泥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标准。
三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透明度。《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行业负责同志,以及行政相对人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集体论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权利,确保《办法》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四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细化上位法。我们注重发挥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的补充作用,进行实施性、补充性立法,与上位法相呼应、相配套,作出具体规定,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办法》明确了再生水利用应当优先使用的范围;承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同时还对排水设施维护责任进行了规定。这些既做到对上位法的有益补充,又使行政相对人明晰了法律的边界。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