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内蒙古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央媒聚焦内蒙古

【央媒聚焦内蒙古·法治日报】《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施行 因地制宜构建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2024年12月22日,《法治日报》第7版刊发题为《<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施行 因地制宜构建可持续发展新格局》的文章,报道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为自治区黑土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全文报道如下:

  《法治日报》(2024年12月22日07版)

  黑土地素有“耕地中的大熊猫”的美誉。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是我国东北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全区粮食生产安全和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的重要使命,也是实施国家“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切实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55条,分别从黑土地的规划和分区、保护利用和治理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完善区域协同机制

  《条例》首先明确,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生产与生态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为实现黑土地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进一步强化了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的协调沟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狄卫华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作为区域协同立法项目,《条例》中涉及的原则性规定都与东北三省黑土地保护相关条例的规定保持了基本一致,并明确规定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

  《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农业农村等部门合作,完善黑土地保护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动黑土地保护政策协调、信息共享、技术交流、执法协作,促进东北三省一区黑土地保护协调发展。

  《条例》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同时,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黑土地质量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黑土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机关、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黑土地保护相关工作。

  保护利用科学治理

  内蒙古自治区的黑土地主要分布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及锡林郭勒盟。由于黑土地的自然分布与行政区划并非一一对应,《条例》将黑土地分为大兴安岭西北高原丘陵区、大兴安岭东南浅山丘陵区、西辽河灌区和燕山山地丘陵区,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气候特点、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因地制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黑土地进行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

  “《条例》中很多条款都提到了‘因地制宜’,一些地方还对具体内容进行了丰富和完善,让《条例》更接地气。”狄卫华说。

  为构建黑土地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推动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条例》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

  狄卫华介绍说,不同于东北三省,自治区国有农场的占比相对较少,为此《条例》首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群体的保护义务。

  为解决部分承包经营户不了解、不清楚该如何养地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推广免(少)耕、深松、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标准化种植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等,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沤制堆肥等还田方式,科学实施耕作制度。

  此外,《条例》还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物、化学、物理等技术措施,治理修复本行政区域内受污染的黑土地,稳步提升受污染黑土地质量,逐步恢复黑土地正常功能。

  细化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牧业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细化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以便于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

  为此,《条例》专条列出了禁止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八类行为,即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开发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向黑土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在黑土地上倾倒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及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在黑土地上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在黑土地上建窑、建坟,在黑土地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黑土地上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灌溉用水。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黑土地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应当遵守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保护黑土地保护义务,对黑土地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为加大对黑土地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惩掠夺性经营黑土地的行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逐一梳理,将上位法中涉及黑土地保护的内容,全部纳入《条例》中列为禁止性行为,并分别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或者开发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牧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非法出售黑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向黑土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黑土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压实了政府责任,促进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自治区黑土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也将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起到重要促进作用。(记者 史万森 郭君怡)

  制作:杨婷

  

编辑:任丽华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