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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邸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副处长李新烨、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王天俊、自治区医保局待遇处处长包春荣、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刘国辉,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邸星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我代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帮助内蒙古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特别是妇幼健康事业发展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生育健康的孩子是每个家庭共同的期盼,因出生缺陷导致的先天残疾,不仅影响儿童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还会影响整个国家的人口素质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没有妇女儿童的健康,就没有全民健康,更没有健康中国。今年9月27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全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出生缺陷防治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的颁布,进一步健全了出生缺陷防治法规政策体系,是预防出生缺陷,守护生命起点健康,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立足于孕得更优、生得更安、育得更好,依法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落实三级预防措施,通过强化覆盖全人群、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教育和高质量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健康管理一体化服务,不断提升出生人口素质,呵护儿童健康成长,为健康内蒙古建设源源不断提供健康人力资源。
这部《条例》具有“三强一实”的鲜明特点。政策性强,根据健康中国战略决策部署和理念要求,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指导。同时,还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普惠可及、优质高效。操作性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包括围孕期保健服务、再生育评估与指导、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儿童残疾的筛查、治疗与康复等,使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医疗机构在服务提供、监测管理等方面有章可循。系统性强,《条例》建立起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如民政部门推动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就近或者毗邻设置,引导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人员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又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诊疗需求,增设出生缺陷防治医疗服务项目,并进行动态调整。《条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横向联动、纵向贯通”地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责任压得实,《条例》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围绕服务供给、信息监测、质量管理、医疗救助、人才培养等,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的保障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科学技术研究。
下一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起草实施细则,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快落实。一是进一步健全服务网络。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补短板,强弱项,落实好各级各类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机构的职责任务。二是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医学影像、检验、医学遗传医师的专业培训,提高临床医师出生缺陷咨询、筛查、诊断水平,不断提升出生缺陷防治专业能力。三是进一步深化防治服务。加大知识普及和健康教育力度,提高育龄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加强婚前孕前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规范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干预和随访。四是聚焦重点疾病防治。强化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听力障碍、唐氏综合征等重点疾病防治,协同解决出生缺陷风险隐患。五是进一步提升支撑保障能力。用好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和“云上妇幼”等远程医疗平台,强化出生缺陷监测。同时加强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研究,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显著提升防治水平。
我们将逐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防治链条,推进三级防治服务更加普惠可及。在一级预防方面,统筹推进健康教育、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补服叶酸服务,让出生缺陷尽可能不发生;在二级预防方面,要提供全方位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与干预,减少严重致死致残的出生缺陷;在三级预防方面,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实行专项筛查,努力做到出生缺陷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进一步提升出生缺陷防治服务能力,助力我区人口高质量发展。同时,也真诚希望媒体朋友们,持续关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出宝贵意见。
谢谢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法制报记者:据了解,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专业性很强,请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是如何推动这部“小切口”法规立法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工委法规三处副处长李新烨: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聚焦全区改革发展所需,开展有效管用的“小切口”立法,发挥好地方立法“小快灵”优势,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多年来积极倡导和推行的立法方式。出生缺陷防治条例,是一部较为典型的“小切口”立法项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时予以了重点考量,2023年启动了立法程序,经过区内外充分调研,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邀请行业专家、立法专家论证,召集有关部门座谈协商,特别是人大常委会委员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条例草案不断完善。今年7月份提请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第一次审议,9月进行二次审议得到全票通过。回顾整个立法过程,不仅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而且把实践证明成熟有效的做法,通过立法上升为全民规范;同时也将改革发展急需解决、通过立法又可以解决的问题,相应条款中都有针对性地设计了具体规范。
《条例》分为五章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十一条,从管长远的角度,明确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部门工作协调机制,促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从管根本的角度,将我区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制度化。围绕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个阶段,对医疗机构为育龄群众提供生育全周期医疗技术服务进行规范,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出生缺陷防治观念,提高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认知水平,鼓励其主动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九条,从管全面的角度,规定了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的保障措施。依法明确要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网络,应当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服务,并根据地区实际增加免费服务项目的种类,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患儿家庭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应当加强出生缺陷防治专业人才培养和妇幼保健专科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科研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目前,各有关方面已经对条例学习培训、宣传解读等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法律的生命贵在于施行,下一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针对法规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我就介绍这么多,感谢大家!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民政部门在出生缺陷防治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王天俊: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近年来,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升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生育指导等便民服务水平,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患儿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网。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大力倡导优生优育。全区109个婚姻登记机关均设有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设立宣传栏、滚动播放视频、发放宣传品及叶酸、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婚前检查、优生优育、出生缺陷防治等知识宣传,引导新婚夫妇主动参加婚前医学检查,采取在线预约、热线咨询、智能终端等服务方式,广泛开展婚育健康宣传辅导,推动宣传教育关口前移。“十四五”以来,全区各地累计举办公益讲座1200余场,围绕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个阶段,倡导科学预防理念,在增强优生意识、提高婚育质量、促进家庭和谐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二是推动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就近或者毗邻设置。合理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积极推动婚姻登记和免费婚前、孕前检查“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卫生健康、民政部门长效管理机制,在保障婚姻登记机关拥有独立办公场所、功能齐全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医疗服务机构入驻婚姻登记处,规范开展婚前健康宣教、免费婚前、孕前查体、发放叶酸等“一站式”优生优育综合服务,鼓励和引导婚姻登记当事人主动自愿参加免费婚前、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十四五”以来,自治区累计建成3A级以上标准化婚姻登记机关46个,为开展结婚登记育龄人员出生缺陷防治宣传、加强公民自愿婚检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患儿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提高救助保障标准,全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达到月人均807元和588元。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财产核算办法,加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患儿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出生缺陷患儿家庭依规给予临时救助,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下一步,将全面做好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婚育服务资源,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健康指导,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迈进。
谢谢。
内蒙古日报记者:我区妇女生育时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待遇处处长包春荣: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工作要求,持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助力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持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一起缴费,减少办理环节,保障了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相应提高,女职工的产检费用、生育费用得到生育保险基金保障,产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有效减轻了生育费用负担。
推动辅助生殖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降低生育成本。2023年,自治区在原有保障项目基础上,将21种产检项目、符合条件的生育支持药物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2024年,将自治区原37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为12项,并调整规范项目价格,平均降幅达到20%,同时,将取卵术、胚胎培养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为促进生育服务提升优化,增设“分娩镇痛”“导乐分娩”“亲情陪产”等项目,更好满足生育服务多元化需求。截至目前,享受辅助生殖医保报销待遇已达1.55万人次,医保基金支付3190万元,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下一步,自治区医保局将持续健全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医保政策工具积极支持生育,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呼和浩特市融媒体中心记者:请问什么是出生缺陷?出生缺陷病因和常见类型有哪些?出生缺陷该如何预防?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刘国辉: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代谢异常,是导致早期流产、死胎、婴幼儿死亡和先天残疾的主要原因。
出生缺陷病种多,病因复杂,基因突变等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均可导致出生缺陷发生,通常包括先天畸形、染色体异常、遗传代谢性疾病、功能异常(如盲、聋和智力障碍)等。目前已知的出生缺陷超过8000种,有些异常是肉眼可见的,比如脊柱裂、唇裂(兔唇)、四肢畸形等;而有些异常则必须通过某些特殊检查才能确诊,比如各类遗传代谢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膈疝、消化道畸形、泌尿系统畸形等。
出生缺陷采取三级预防策略。
一级预防是婚前、孕前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包括学习出生缺陷防治知识,接受优生咨询服务、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科学备孕等。准妈妈要养成健康生活方式,提倡适龄生育,有计划的妊娠,有生育二孩三孩意愿的妇女,特别需要注意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孕妇年龄超过35岁,出生缺陷发生风险会上升。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提前3—6个月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并于孕前三个月开始补充叶酸预防胎儿神经管畸形。主动接受优生咨询指导,针对自身可能引发出生缺陷的风险因素采取防控措施,避免出生缺陷的发生。
二级预防是在孕期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减少严重出生缺陷儿出生。包括接受规范的孕妇健康管理,进行产前筛查和诊断等。
产前筛查是怀孕期间对孕妇进行的一系列筛查,以评估胎儿是否可能有特定的出生缺陷。例如,孕早期NT筛查、系统的产前超声筛查、唐氏筛查、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查等。
产前诊断是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在出生前对胚胎或胎儿的发育状态,是否患有疾病等方面进行检测诊断,按疾病类型和严重程度实施分层管理,对可治性疾病,选择适当时机进行治疗;对于不可治疗性疾病,能够做到知情选择,及时给予医学指导和建议。
在孕早期,准妈妈要及时就诊。接受孕期保健指导,筛查危险因素,孕中期,监测胎儿发育情况,发现胎儿异常,及时干预。孕晚期继续保健,严密监测胎儿生长发育情况,以及时发现胎儿是否存在出生缺陷,避免严重出生缺陷儿的出生。
三级预防是在产后对新生儿先天性疾病进行筛查与诊治,减少先天残疾发生。包括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康复、救助全程服务,规范儿童健康管理等。
新生儿在出生后,不但需要进行常规体格检查,还要全面推广接受遗传代谢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听力筛查等检查,促进早发现早治疗,减少先天残疾的发生。患病儿童应及时接受治疗、康复训练,最大限度减轻出生缺陷的危害,提高患儿生活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的颁布,完善了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推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高质量发展,可以更好满足群众健康孕育需求。
我的回答就到这里,谢谢!
信息来源: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