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继续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
●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加快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从量变到质变
●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三个方面对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系统部署,明确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努力方向和重点任务,为新时代新征程上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重要遵循。
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统筹加强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显著提升了生态文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改革机构设置为抓手,优化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将实施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作为突破口,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形成了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统一政策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的新格局。将“生态文明”写入党章和宪法,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保障生态安全的法律,修改《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法律,统筹解决了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通过印发实施《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等具体改革方案,基本形成了覆盖各重点区域、各种类资源、各环境要素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决定》明确了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要继续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考核监督制度,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完善国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提升国家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应对和处置能力。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法律法规制定修订,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完善相关体制机制,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生态环境全民共治合力,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实现以抓污染物总量减排为主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转变。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不断健全环境治理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得到全面压紧压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立以来,通过开展三轮多批次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夯实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推动形成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大环保工作格局,全党全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健全。
贯彻落实《决定》的重大部署,要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加快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从量变到质变。要推进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创新试点示范。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以更高标准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完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全面管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联动、全周期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效能有效发挥。建立完善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推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立法和制度建设,强化新污染物治理的司法执法保障。全面推动将新污染物协同治理与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纳入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建立涵盖禁止、限制、限排等的全生命周期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形成持续稳定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治理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设,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落实。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构建用海用岛集约节约制度,深化对海域、海岛、海岸线行业利用、资产增值、存量开发的政策支撑。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常态监管—海上执法—海洋督察”协调联动机制,提高海洋监督管理效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着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努力打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双向转化通道,让更多的生态财富变现为经济财富。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真正建立起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
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绿色转型的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方位、全领域、全地域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制定《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重点任务清单,压实部门责任,细化政策举措。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碳达峰试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支持地方绿色低碳发展模式创新。修订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加快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应用。完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研究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范围,增设再贷款规模,为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重点领域提供更多低成本精准支持。稳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加强碳市场能力建设。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努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贯彻落实《决定》的重大部署,要继续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完善绿色税制,激发绿色低碳发展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推进各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健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健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机制,建议加快推进《煤炭法》等法律法规修订,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出台财税鼓励政策支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技术研发。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和参与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机制。统筹健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长效机制和普惠机制,推动构建绿色协同的开发体系、安全环保的生产体系、清洁完善的运储体系和多元高效的使用体系。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为实现“双碳”目标夯实基础。
(作者佟帆系内蒙古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