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用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方法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改革的深化也需要依靠法治护航,二者协调统一,才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和深化改革,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法治思维是指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时刻保持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意识和概念,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新时代新征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
正确认识和把握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掌握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改革作为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与法治不可分割,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一体考虑、一体推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改革离不开法治,法治是改革顺利推进的保障;法治也离不开改革,改革是健全法治的强大动力。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相互促进,任何时候都不可偏废。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党中央把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总目标,各方面改革构成有机整体。一系列深化改革的举措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国防和军队、党的建设等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持续提高。另一方面,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更加有力。加强对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法治保障服务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因此,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需要改革和法治同向发力、相互促进。
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确保各领域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就需要运用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方法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这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有程序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职权法定意识。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程序性思维,要具有程序意识,在做决策、抓落实时严格体现程序正义。要深刻理解程序正义的价值,从思想深处认识到遵循程序就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要避免改革过程中出现重大波折和重大损失,必须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民主决策程序以及党内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民主监督程序,积极主动向社会大众公开改革政策、改革措施、改革依据和决策过程,充分吸收群众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群众的广泛参与汇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磅礴伟力。在科学、民主、合法的决策形成之后,应及时设计、出台具体的推进措施、步骤,确保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运用权利义务思维,要具有权利义务意识,保障改革的各项工作稳妥推进。法治的重要功能在于定分止争,实现对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利益的协调、平衡、整合和确认。由于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利益多元化并非都在公平的环境中形成,而且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群体在表达其诉求和维护其利益的方式途径上也并非公平。因此,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处理好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调节问题具有特殊意义。不同利益主体和利益集团的博弈,引导得当,则能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如引导不当,则会消耗社会资源、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引发社会动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法治能够充分发挥其引导、规范、协调作用,通过调整和配置权利义务的方式,最大限度形成改革共识。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形成职权法定思维,要强化职权法定意识,坚持行政行为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必须搞清楚如何用权,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坚持做到“重大决策于法有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坚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妄作为、乱作为,不越过法律红线,不触碰法律底线。
以深化改革需求引导法治发展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以深化改革需求引导法治发展,巩固新一轮改革成果,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以良法作保障。要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保证改革不跑偏、不脱轨,最关键是要保障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正常运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对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纂的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推进立法,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重大改革举措实践条件尚未成熟、需要先行试点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法律授权;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政策、举措及成熟经验,要及时以法律形式加以定型,使之成为规范性要求和做法;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对于原法过于原则、笼统、针对性不强的,需要作出具体解释,甚至原法内涵不足的,需要作出新的补充解释,赋予其科学的新内涵。此外,要对既有法律规范进行全面梳理,不但要审查条文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协调性,还要根据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目的对重复、冲突、缺失的内容进行优化处理。
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使公平正义更加深入人心。司法是法治的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要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必须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中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利于形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能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保证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化司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彻底根除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的痼疾,捍卫公平正义的底线,以司法改革的显著成效带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系列论述表明,“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的作用依然分明,市场的重要地位一以贯之,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完善和优化执法程序,制定并公开执法依据、裁量标准、操作流程和救济方式;加强和创新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法律制约和民主监督。要科学界定并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纠治和惩罚不作为、妄作为、乱作为以及懒政怠政、失职渎职行为,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深化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强化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如何使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全方位、多领域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使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人人自觉践行的准则,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改革的深化也需要依靠法治护航,二者协调统一,才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我们要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更加坚定地把全面依法治国扎实推向前进,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更好发挥改革和法治两翼齐飞、双轮驱动的作用,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更坚强保障。
(作者:常文清 系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