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刘 惠) 4月30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自治区制定《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目前,自治区约有残疾人158.58万,截至2024年底,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570万,且这一群体数量还将继续增长。《条例》从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五个方面,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规定,重点解决无障碍环境覆盖不全面、建设不系统、衔接不连贯、地区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帮助残疾人、老年人更好地跨越数字与服务领域的现实差距。
针对无障碍设施“重建设轻维护、轻管理”的普遍现象,《条例》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人、管理人的维护管理职责。针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盲道、无障碍通道的停放现象,《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纠正占道停放行为的执法范围。在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方面,《条例》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贫困家庭等特殊家庭,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其进行家居改造,以消除家居障碍、实现生活自理。鼓励电影院线、有线电视提供无障碍影视服务,鼓励电视台在播出节目时配备同步字幕或手语,并逐步扩大手语配播的节目范围。规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应考虑残障群体特点,从听觉或视觉方面弥补其感官缺陷,提供针对性的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在法律援助服务无障碍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职责。
为保障《条例》贯彻落实,《条例》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下一步,自治区将全力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和力量,促进我区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