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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本网4月30日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李存霞)4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保障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群体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推动社会全体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区制定出台《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目前我区约有残疾人158.58万,截至2024年底,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570万,无障碍环境建设已从解决“有没有”的基础问题,迈向解决“好不好”“管不管用”的质量提升阶段。该《条例》是我区在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的首部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共45条,从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5个方面,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规定,重点解决无障碍环境覆盖不全面、建设不系统、衔接不连贯、地区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条例》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细化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7个重点部门的具体职责,同时明确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等14个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对残联和依法成立的老年组织参与意见征询、体验试用、监督管理等活动进一步予以明确;强调健全完善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协同机制,有利于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

  针对无障碍设施“重建设轻维护、轻管理”的普遍现象,《条例》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人、管理人的维护管理职责;在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方面,《条例》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贫困家庭等特殊家庭,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其进行家居改造;《条例》鼓励电影院线、有线电视提供无障碍影视服务,鼓励电视台在播出节目时配备同步字幕或手语,并逐步扩大手语配播的节目范围;《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逐步使便民热线、紧急呼叫系统具备无障碍功能;规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应考虑残障群体特点,从听觉或视觉方面弥补其感官缺陷,提供针对性的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条例》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职责。

  据介绍,为保障《条例》贯彻落实,《条例》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我区将全力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和力量,促进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

编辑:贾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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