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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

  本网7月3日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梅刚)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7月1日起,全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从工资支付与清偿、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6方面提出54条政策内容,进一步压实属地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健全条块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体系,打造工资支付全流程监管新模式,切实从制度层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推动欠薪治理从“集中攻坚”向“常态长效”转变。

  《条例》从明确工作原则、聚焦源头治理、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4方面作出规范。具体是: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实行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资金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欠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职能;规定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监督责任,如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形,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规定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项目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要求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应当建立定期通报、会商工作机制,实现欠薪线索受理、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等数据信息共享,形成集行政处罚、立案侦查、法律监督、判决执行于一体的制度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对查证属实的欠薪行为,可依法作出责令支付、罚款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从重处罚。

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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