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上午,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公布了近年来的8起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件。
1.金某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杨某(另案处理)欲找人将羚羊角从蒙古国运回中国,遂联系程某学为其货车安装暗箱,并联系金某将羚羊角存放于金某在蒙古国借用的车库内。
2024年1月,金某等3人共同将装有羚羊角的纸箱藏匿于两辆货车改装暗箱及驾驶室储藏格内,程某学等人分别驾驶两辆货车经中国阿日哈沙特口岸非法携带羚羊角进入中国境内。经海关工作人员临检,查获偶蹄目牛科高鼻羚羊角3991根,价值人民币3.1928亿元。
【裁判结果】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金某等3人对走私羚羊角的事实均系明知,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五万元不等,扣押在案的高鼻羚羊角3991根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满洲里海关缉私局依法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彰显人民法院全链条打击跨境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的典型案例。高鼻羚羊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Ⅰ级保护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金某等3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3991根羚羊角,数量之大前所未有,严重损害了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平衡。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严惩运输、改装、窝藏全环节犯罪,彻底斩断野生动物制品非法贸易链条,以刑事司法实践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对跨境生态犯罪形成强力震慑,为守护祖国北疆生物多样性提供司法范例。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诉某镇政府不履行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核查线索时发现,乌兰察布市某镇境内集二线下行线区域内,零散分布着废弃薄膜、塑料包装等轻质飘浮物,大风天气下,轻质飘浮物易被刮至铁路牵引供电网,污染环境的同时,如与列车受电弓接触,易损坏铁路运输设备,威胁铁路运输安全,遂向某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书。后经现场勘验评估整改情况,发现轻质飘浮物未全部清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认为某镇政府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清理辖区铁路沿线垃圾,消除安全隐患。
【裁判结果】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期间,多次前往现场,与属地两级政府进行沟通,努力做督促协调工作,某镇政府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并履行监管职责。呼和浩特运营维管段出具《验收情况说明》,确认现场生产生活垃圾等轻质飘浮物已全部清理,并设置封闭式垃圾设施用于堆放日常生活垃圾,轻飘物隐患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以行政公益诉求已全部实现为由,申请终结诉讼,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终裁定准予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本案是实践“检察监督+司法审判+行政履责”三位一体公益保护模式的典型案例。针对铁路沿线轻飘物污染引发的环境安全双重风险,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诉讼监督双轨发力,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托多元协调机制开展现场督导,推动行政机关完成垃圾清理及防护设施建设,高效消除生态环境与铁路运营安全隐患,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生动实践。
3.某生物质能公司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生物质能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恶臭气体超标排放及密闭混合调配池车间和UV光氧催化装置重建后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对此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生物质能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对其作出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认定某生物质能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对其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某生物质能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围绕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实地走访企业开展调研,了解到该两起行政处罚案件发生于某生物质能公司火灾后不久,且该企业多次向法院表达其已认识到违法行为,希望通过实际行动修复生态环境损失。在此基础上,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组织某生物质能公司、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呼和浩特市政府复议委员会进行磋商,各方对通过“以植代罚”的形式弥补生态损害的方式达成共识,签订履行协议,通过委托鉴定机构对企业污染环境行为致环境空气损害进行鉴定,量化生态环境损害金额,林草部门按照鉴定金额制定补植复绿方案。协议签订后,某生物质能公司积极履行协议内容并申请撤回起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撤销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功能实现等量恢复。同时,法院结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行政主管机关制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司法建议》,此后5件同类案件均得以有效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与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呼和浩特市政府合力突破传统“罚单式”执法局限,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促成企业以补植复绿履行生态赔偿责任,实现行政处罚向等量生态修复的绿色转化。同时,延伸发出的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推动5起同类案件源头化解,彰显司法推动“严惩违法行为+创新修复机制”的环境治理新理念,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贡献司法智慧。
4.马某海、马某仓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马某海、马某仓为增加收入,约定共同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采集发菜并运回宁夏回族自治区进行销售。2024年2月19日,马某海、马某仓在四子王旗江岸苏木附近牧区开始采集发菜。3月5日8时左右,马某海、马某仓驾车准备返回宁夏时,在查干哈达边境派出所卡口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查获其采集的野生植物发菜99.92千克,价值47607元。
【裁判结果】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马某海、马某仓受经济利益驱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99.92千克,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马某海、马某仓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破坏草原生态案件引入专家论证机制的典型案例。发菜于2021年9月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发菜对防风固沙损害巨大,本案非法采挖99.92公斤发菜,致损相当于1598公顷草原十年荒漠化。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针对性引入专家论证机制,锚定“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修复方案,通过判决引导人民群众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为筑牢北方草原生态防线注入法治动能。
5.高某龙等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至6月间,高某龙等3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四次在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朝格苏木吊井子金矿进行盗采,并将盗采的矿石拉至指定地点进行提炼加工,将加工后的黄金出售给金店,销赃金额合计人民币643960元。
【裁判结果】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高某龙等3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采矿石,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不等,缓刑两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同时,禁止高某龙等3人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开采矿产资源有关的特定活动。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构建刑事追责、从业禁止与环境修复三位一体责任体系的典型案例。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在判处刑罚同时,以禁止令的形式限制一定期限内从事采矿活动,通过行为约束为受损矿区争取自然恢复周期,彰显预防性司法理念在矿产资源保护中的创新运用,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6.尼某与东乌珠穆沁旗某铁路公司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东乌珠穆沁旗某铁路公司的铁路线路途径尼某承包的草场,为防止洪水威胁铁路运行,某铁路公司在铁路沿线修建了挡水墙和引水渠。导致尼某的草场经多年累积冲刷出现水土流失,草原生产能力持续遭受破坏。尼某与某铁路公司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铁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846240元。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某铁路公司的建设行为与尼某的草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草场受损面积为64.28亩。
【裁判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围绕草场修复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多次实地走访纠纷现场及铁路企业,经联动调解,尼某与某铁路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某铁路公司向尼某赔偿388295.80元;二、某铁路公司限期完成沿线排水渠延长改造、草原坑槽填补等修复工作。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作出调解书,现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适用“经济赔偿+原地修复”调解环境资源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在调解工作中超越牧民经济补偿诉求,立足草原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将铁路企业工程改造通过调解协议予以明确。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体现了司法在推动环境保护、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丰富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责任承担形式,彰显了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积极作为。
7.马某强等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2024年初,李某发现自家院落下雨时有几处渗水较快,猜测此处应有古墓,便将此事告诉其姐夫马某。马某等3人遂对李某家院子进行挖掘,盗挖到瓷瓶、瓷碗、玻璃珠串等物品。2024年8月,张某在山坡放牧时发现顶颅石,遂将该情况告知其好友马某,马某等2人对山坡进行挖掘,盗挖到石管饰件和骨制品等。内蒙古博物院出具鉴定意见:李某家院内被盗掘古墓为辽代中小型贵族墓葬,盗掘活动对古墓葬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造成严重破坏,对文物遗产保护造成严重威胁;马某等人盗掘山坡的地点为青铜时代夏家店下层文化时期古墓葬,盗掘活动对古墓葬的原始结构、埋葬状况造成了不可逆的损毁和破坏。
【裁判结果】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马某强等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故意挖掘古墓葬,对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严重破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一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用司法红线守护文明根脉的典型案例。古墓葬是珍贵文化遗产,承载着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作为辽代五京之一,是辽代中后期北方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分布着丰富的古墓葬群,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本案针对盗掘辽代贵族墓葬、夏家店文化遗址造成的不可逆历史价值损毁,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刑事司法在维护文物管理秩序中的刚性作用,唤醒公众文物保护意识,筑牢北疆文化遗产司法屏障。
8.穆某生非法占用草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穆某生伙同其邻村张某(另案处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西瓦尔图镇卓洛尼村二组河沟南侧天然牧草地非法开垦并耕种农作物大豆。经莫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意见书,认定涉案地块为天然牧草地,经司法鉴定,涉案地块面积共244.11亩,开垦种植的行为对原有植被造成了严重毁坏,已经改变了草地用途,植被恢复费用为364410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穆某生对其破坏的244.11亩天然牧草地限期于2025年10月1日前恢复原貌。
【裁判结果】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穆某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改变草地用途,数量较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检察机关与穆某生达成调解协议:一、穆某生于2025年10月1日前对破坏的244.11亩天然牧草地恢复原状,经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穆某生可申请退回植被恢复保证金30000元(穆某生已缴纳恢复保证金30000元至公证机关保管);二、如逾期未恢复或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合格,则穆某生按照本案鉴定评估确认的植被恢复费用364410元为依据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如部分恢复的则按上述金额为基数以修复比例补交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保护草原生态平衡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区非法占用草地案件呈多发态势,本案中,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聚焦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导致植被毁损、水土流失等生态风险,积极做好天然牧草地保护的“后半篇文章”,构建“保证金担保+阶梯式追责”修复执行保障机制,设定验收标准,通过司法裁判将修复责任转化为可量化、可监督、可执行的刚性约束,为构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司法实践提供新范式。
文/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特木其乎 通讯员 聂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