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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8月26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彭雅丽、自治区水利厅水政处处长谢疆、自治区水利厅运行管理监督处副处长侯静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并答记者问。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彭雅丽

  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我代表自治区水利厅对大家一直以来对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和引绰济辽工程建设的关注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重大引调水工程是国家水网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现代化高质量水利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健全水网良性运行机制,推动国家水网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引绰济辽工程是国家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和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之一,批复总投资311亿元,是我区迄今为止投资规模最大的水利工程。工程从嫩江支流绰尔河引水,为沿线兴安盟、通辽市的8个旗县(市、区)和10个工业园区供水,工程输水干线全长391公里,多年平均调水量4.36亿立方米。工程实施对于优化我区水资源空间配置,缓解我区西辽河流域水资源短缺状况,促进蒙东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工程于2019年全面开工建设,今年6月30日全线试通水。作为一项跨流域长距离调水工程,引绰济辽工程地上地下建筑物数量众多,还有文得根水利枢纽等重要工程设施,工程本身的特点和复杂性,对运行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管理和保护工作涉及自治区诸多行业主管部门,工程水源地、沿线区域、受水区各级政府职责和各方利益关系,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因素较其他类型水利工程更加复杂、多样,工程设施保护、供水水量调度和水费收缴等面临新的问题和要求,现行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需要。为了保障工程安全高效运行,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工程管理保护进行全面规范。

  对大型水利工程进行专门立法,国家和其他省份已有先例,如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7年出台的《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1年出台的《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保障引绰济辽工程安全高效运行的制度机制,我区根据引绰济辽工程自身特点,借鉴国内同类水利工程立法经验做法,制定出台《条例》,为依法管理和保护引绰济辽工程,保障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和制度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八条,不分章节,重点从工程管理体制、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水量调度和用水管理以及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等方面对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进行了规范。

  (一)健全工程管理体制。规定引绰济辽工程水源地、沿线区域、受水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引绰济辽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二)科学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权限、划定标准,规定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钻探、挖掘等行为,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擅自移动、涂改、损毁引绰济辽工程保护标志、标识标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钻探、挖掘,以及侵占、损毁工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规范水量调度和用水管理。明确工程管理单位与受水区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签订供用水协议,规定了供水水价核定、水费收缴、用水权转让等机制,规范了工程供水水量调度方案的制订和下达执行。

  (四)加强工程安全运行管理。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的职责,建立工程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安全保卫巡查联动机制,规定了水源地保护、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要求。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下一步,自治区水利厅将扎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高质量推进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切实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谢谢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是自治区首次为一项重大基础设施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请问《条例》在规范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方面,有什么创新的制度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彭雅丽: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是为引绰济辽工程“量身定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为满足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特殊需求,《条例》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一些制度和措施,其创新和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工程输水干线建立河湖长组织体系。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落实水利部河长办关于加快在重大引调水工程建立完善河湖长制的部署要求,《条例》规定引绰济辽工程输水干线建立自治区、盟和设区的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河湖长组织体系,各级河湖长负责协调上下游、跨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协调解决输水干线管理和保护重大问题,研究部署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重大事项。这是首次将在重大引调水工程推行河湖长制的要求上升为法律制度,将为加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维护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建立工程供水基本水费保护制度。引绰济辽工程供水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核定。基本水费是工程运行维护和偿还贷款的最主要资金来源,如不能及时足额收缴,将直接造成工程管理单位资金链紧张,无法维持工程正常运行,影响按期向银行还本付息,导致重大违约,进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为防范基本水费拖欠风险、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条例》建立了基本水费保护制度,规定受水区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供用水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水费,其中基本水费逾期不缴纳的,在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结算时扣缴。

  三是创新工程供水水量调度机制。为规范工程供水水量调度管理,《条例》坚持统筹水源地与受水区用水需求,协调生产、生活、生态等不同用水功能,建立工程供水水量调度机制,规定受水地区兴安盟行政公署、通辽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引绰济辽工程年度可调水量,向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年度用水需求计划。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单位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兴安盟、通辽市年度用水需求计划,在优先保障水源地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制订引绰济辽工程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法治日报记者:作为大型水利工程,工程设施的保护非常重要,《条例》对此规定了哪些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运行管理监督处副处长侯静: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有效管理和保护引绰济辽工程设施,是保障工程高效运行的基础和供水安全的前提。引绰济辽工程线长、点多、情况复杂,必须保证长距离的输水隧洞、管道以及大量工程设施安全。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组织划定引绰济辽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或者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二是禁止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实施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钻探、挖掘和侵占、损毁工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的行为,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地下输水管道上方种植根系可能深达管涵埋设部位的乔木、大型灌木等植物。三是为降低新建工程设施对引绰济辽工程安全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条例》规定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引绰济辽工程的桥梁、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时,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单位因引绰济辽工程抢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四是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文得根水利枢纽等引绰济辽工程重要部位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站点,负责日常治安管理、巡逻防控和治安秩序维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与引绰济辽工程水源地、沿线区域、受水区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公安、农牧、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危害引绰济辽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条例》即将正式施行,请问自治区水利厅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法规落地见效?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水政处处长谢疆:

  感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进入法治化阶段。自治区水利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将抓好《条例》学习宣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将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高质量推进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方面落实配套措施,组织在引绰济辽工程输水干线建立河湖长组织体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核定工程供水价格,督促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开展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相关工作,制定工程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巡查联动机制等配套制度,细化《条例》相关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严格行政执法,组织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引绰济辽工程沿线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力度,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推进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条例》落地见效。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立法的背景、内容、意义,提高社会公众对《条例》的知晓度,增强自觉保护国家重大基础设施的意识,切实做到知法、守法、用法。

  信息来源: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

编辑:章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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