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张某某因预交1万元定金后无法按约拉走定购牧草,气冲冲地向东乌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退还定金。
经了解,今年8月,张某某经人介绍向斯某某预定10万元牧草,交付定金1万元,约定9月20日交货,剩余款项待运草后10天内支付。但到交货日,斯某某以售价偏低为由坐地起价,拒绝交货。
为彻底解决纠纷,东乌旗人民法院牧区巡回法庭组织力量赴被告所在地东乌旗嘎海乐苏木调查了解情况。法官向斯某某释明双方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按约履行,并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得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斯某某按约定交付牧草,张某某当场结清剩余款项。
3个小时后,张某某筹措款项到位,斯某某如数交付了牧草,双方买卖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内蒙古日报全媒体记者:高红莲 通讯员 高世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