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2日《中国环境报》第1版刊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出台的文章,报道了《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报道全文如下:

2025年12月22日《中国环境报》第1版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五章46条,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防治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条例》坚持综合施策,实施分类管理,要求科学划定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同时,围绕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分别作出规定,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生产经营者加强噪声源管理;严格规范夜间、中高考期间等特殊时段的施工行为;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交通干线应当采取的降噪措施;并对文娱场所、公共场所、家庭生活、室内装修等噪声的污染防治提出具体要求。
《条例》强化监督与保障,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开展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和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自治区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记者:李俊伟)
制作:杨苏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