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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覆盖欺凌防控及网络沉迷等

  本网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刘睿睿)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由过去的7章64条增加至10章76条,在“六大保护”基础上新增“特别保护”章,为全区未成年人构建起全方位保护网。

  据介绍,《条例》立足内蒙古地域特点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机制,突出回应心理健康、欺凌防控、网络沉迷、困境儿童保障等重难点问题,呈现出许多新变化、新亮点。

  《条例》在制度保障方面,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作用。在家庭保护方面,强调家庭的正向引导作用,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营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写好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家”篇章。在学校保护方面,聚焦校园安全,新增校园欺凌防治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专门条款。结合“双减”政策,强调学校要规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学生体质健康与心理健康。在社会保护方面,明确各类经营者的义务,对未成年人文身、售烟售酒等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列举方式明确禁售产品和服务提供限制。细化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增加鼓励公民发现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或者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条款,不断延伸社会保护辐射范围。在网络保护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重点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增加禁止性要求,列举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身份确认、信息推送、时间管控、消费管理等保护义务,针对网络欺凌、隔空猥亵、“开盒”(指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社交账号等个人信息, 并在网络公开传播)等问题提出明确防护措施。

  同时,在政府保护方面,要求基层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各司其职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构建起权责清晰、层级分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还明确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让“一米视角”融入城市规划刚性约束。在司法保护方面,建立“一站式”办案机制,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尽量一次性完成取证工作并开展救助保护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对未成年人“次生伤害”,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心理健康成长。

  值得一提的是,新增的特别保护,将保护范围界定为“困境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特殊关爱的未成年人”,对各方责任主体提出明确要求,用温情守护特殊未成年人成长。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妇儿工委将扎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贯彻实施、落地见效,全力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做儿童成长的引路人,儿童权益的守护人,儿童未来的筑梦人,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新闻发布会现场

编辑:郝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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