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置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及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进生活污水统筹治理。
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牧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处置设施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医疗废物、医疗污水。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