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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侵权假冒者得不偿失

  当前正值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了全国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情况,并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翻新交换机再售商标侵权案——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支付合理开支10万元,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引起广泛关注。

  商标是企业的名片,承载着商业价值和品牌信誉,是企业市场竞争的核心底气,更是消费者辨识商品来源的“路标”。商标与产品一旦被仿冒盗用,将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正如这起典型案例,被告周某某等人通过收购二手交换机设备及部件,组织人员翻新,经过更换部件、篡改标识等操作后,贴上这家技术公司的注册商标标签,冒充新设备销售。截至案发,已销售了数千台侵权产品,查扣的未售侵权产品价值高达540余万元。周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市场秩序,欺骗了消费者,情节十分恶劣。

  针对此类行为,惩罚性赔偿是最有力的威慑。让恶意侵权人承担远超被侵权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能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实现严惩与震慑的效果。在该案中,法院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节,兼顾部分被告已执行刑事罚金等实际情况,对各被告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彰显对严重侵权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此案判决清晰表明,企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牟利,终将得不偿失。

  这一案例是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生动注脚。有关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505件,判赔金额18亿元,有效遏制和打击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这有助于增强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更有效运用。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才能让创新者安心投入、勇于开拓。期待人民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创新发展筑牢法治屏障,促推高质量发展。(林楠特)

编辑:刘晓君
审稿主任:奥妮莎 章颖慧
审稿总编:杨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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