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5月6日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杨威)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该厅近日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相关政策在内蒙古落地。
《通知》明确,本国产品认定严格遵循国家规定,需满足在中国境内生产(含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及工序符合相关要求等核心条件;产品需通过制造、加工或组装实现属性改变,产生新名称、新用途,简单包装、贴标、分装等不视为属性改变;医疗器械产品凭国内准字号注册证直接认定,其他产品按生产属性实质判断。
《通知》提出,要规范备案及评审管理;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外的其他证明材料;评审环节若发现声明函内容不明确、表述不一致等问题,应及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关产品不得认定为本国产品;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时,需同步公开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函或相关证明文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实现声明函在线提交、自动核验、公开公示,简化备案流程,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通知》规定,要严格落实价格优惠政策,对符合标准的本国产品,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采购多种产品且本国产品成本占比达80%以上的,全部产品可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各级采购单位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声明要求及核验标准,保障政策落地见效;各类经营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设置品牌注册地、所有制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歧视性条件。
此外,《通知》还要求健全协同监管机制,提升政策执行力。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环节标准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搞好产业引导和政策宣传贯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