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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助养老赋能老龄事业

  前不久,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在全国层面就如何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作出系统性、总体性部署,进一步推动互助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其中,《意见》明确提出促进互助服务规范化发展。

  互助养老以邻里守望、自愿互助、非营利为核心,扎根城乡社区、贴近群众,具有低成本、广覆盖的独特优势,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机构养老方式的有力补充。在人口老龄化持续加深的背景下,推动互助性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既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抓手,也是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体系、提升亿万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国各地探索的“农村幸福院”“时间银行”等互助养老模式,盘活了城乡社区闲置资源,激活了低龄老年人力资源,有效解决了农村留守老人、城市空巢老人的急难愁盼问题。但实践中,一些城乡社区互助养老仍面临无序发展的困境:服务主体权责不清、服务内容不明确、服务标准缺失,服务监管机制薄弱、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制约了互助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也让规范互助服务发展迫在眉睫。

  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核心要义。养老服务事关老年人的生命健康与人格尊严,规范发展是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现实中,老年人多处于弱势地位,风险防范能力较弱,人身安全、财产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意见》强调组织和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这正是从法治层面为老年人撑起“保护伞”,让老年人在互助服务中更有安全感。

  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是实现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从自发的邻里守望走向有序的制度运行,规范化是关键所在。传统的互助服务因标准模糊、权责不明、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使得质量难以保障、各方参与动力不足。对此,《意见》鼓励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的各方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纠纷处理方式等,旨在构建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责可追的运行体系,推动互助性养老运行机制从“靠情怀”转向“靠制度”,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事有规矩则成。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尤其需要将《意见》要求转化为治理效能,以法治为保障、以标准为支撑、以责任为纽带,推动互助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法治引领。法治是规范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参与互助服务的各方主体增强法治意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权利义务等核心条款,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同时,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服务过程中的矛盾争议,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是健全标准体系。标准化是规范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加快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互助性养老服务标准规范,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安全管理等要求,让服务有标尺、质量有依据。特别是要围绕助餐、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服务内容,细化操作规范,让互助服务更贴合老年人实际需求。

  三是构建协同监管格局。协同监管是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将互助服务规范化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发改、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设施建设、医疗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形成监管合力。同时,积极引导村(居)委会、社会组织、志愿者、老年人及其家属共同参与监督,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体系,推动互助性养老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银发浪潮之下,养老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既是时代命题,也是民生期盼。相信随着《意见》各项举措的落地,互助养老将从养老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转变为重要组成部分,以邻里之暖、制度之坚,托举起更多老年人的幸福晚年。(吴玉锋,西北大学社会保障研究院院长、教授)

编辑:刘晓君
审稿主任:奥妮莎 章颖慧
审稿总编:杨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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