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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26年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区新一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决定如下: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51人,巴彦淖尔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47人,乌海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43人。

编辑:孙丽荣
审稿主任:奥妮莎 章颖慧
审稿总编:杨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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