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某药业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被罚11000元。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海勃湾区医疗保障局移交的一条药品追溯码线索。线索显示,追溯码为“84157520041104200572”的药品存在重复销售的异常情况,涉案单位为乌海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调查与认定】
经查,上述追溯码对应的药品为江西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维生素B片(批号:240702)。该药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7月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店购入,共购进1盒,购进价格为64.00元/盒,销售价格为138.00元/盒,已全部售出。
虽然当事人能够提供销售清单(随货同行单),但供货方仅为零售药店,不具备药品批发经营资格。据此认定,其行为构成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经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4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是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通过药品追溯码大数据筛查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例,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1.技术赋能监管,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药品追溯码是每一盒药品独一无二的“电子身份证”。本案中,正是凭借追溯码“重复销售”的异常预警,监管部门才得以精准锁定违法线索,实现对“回流药”及非法渠道购药行为的有效打击。
2.严守进货渠道,合规经营不容侥幸
药品安全重于泰山。各药品经营单位应引以为戒,严格落实药品进货查验制度,必须从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为贪图便宜从零售药店、个人或无资质单位进货。一次侥幸,可能换来的是万元罚单。
3.维护基金安全,人人都是责任人
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部门协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严厉打击各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