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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7月1日起施行

  6月24日上午,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作正式发布并答记者问。该《条例》于今年4月29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21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7月1日起施行,是内蒙古自治区首部城市更新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包头城市更新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作为自治区首部、专为老工业基地“绿色转型”量身定制的地方性法规,《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的诞生,绝非一纸文本的落定,而是一座城市面向未来的庄严宣示。从东河“土六栋”1367户居民如期回迁时绽放的笑颜,到“包棉1958”厂房深处重新亮起的灯火,这部法规以法治之力,将散落在街巷阡陌间的更新实践凝练为制度成果,再将制度温度反哺于每一寸土地的焕新。它标记的不仅是一部法规的生效时刻,更是包头这座“草原钢城”在新时代坐标下,从工业记忆走向绿色未来、从功能修补走向品质跃迁的开篇。7月1日,当《条例》正式施行,“鹿城”将以更加自信的姿态,在宜居、活力、魅力的城市进阶之路上,写下属于老工业基地绿色转型创新发展的包头答卷。 (李硕)

编辑:韩玉峰
审稿主任:奥妮莎 章颖慧
审稿总编:韩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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