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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夸车摸把被扇脸 不能让这样的施暴者躲过惩罚

  据极目新闻7月5日报道,陕西渭南一名9岁女孩乘坐小区电梯时,见一成年女子停放的自行车精致,随口夸赞并轻触车把,不料当场遭到该女子掌掴。孩子受惊吓不敢告知家人,直至回家后脸部红肿才被亲属发现。

  家属调取监控报警后,警方告知此事不构成立案,建议双方私下协商,但打人女子始终拒绝出面沟通,仅由其丈夫陪同女童完成身体检查。事件经网络传播后,无数网友为之愤慨,一句孩童无心赞美换来暴力耳光,施暴者逃避责任、处罚缺位的处置结果,实在难以抚平公众心中不平。

  孩童懵懂的善意,不该成为成年人宣泄戾气的靶子。9岁孩子尚未形成完整的物权、边界认知,看见好看的物品心生喜爱、伸手触碰,是儿童天真直白的本能反应,行为虽有不妥,但绝非需要当众掌掴惩戒的过错。涉事女子即便介意他人触碰私人物品,大可温和提醒、告知分寸,而非在密闭电梯内当众对未成年人动手。一记耳光不仅造成女童面部软组织损伤,更给年幼孩子埋下心理阴影,亲属担忧的心理创伤,是一次体检无法弥补的长久伤害。成年人以暴力回击孩童微小过失,暴露的是自身情绪管理失控,更是对未成年人缺少基本包容与敬畏。

  从法律层面看,此次处置方式存在明显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清晰划定处罚标准,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属于法定加重情节,依法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殴打他人本身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调解只是可选化解途径,绝非免除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与万能方案。本案中施暴者事后拒不配合协商,足以证明其毫无悔过态度,不具备从轻调解的适用基础。简单以“不予立案、自行协商”处置当众殴打未成年人的行为,容易让公众产生“打小孩成本极低”的误解,弱化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力度。

  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过错方主动担责,而非单方面放任施暴者逃避处理。如今打人女子避而不见,协商渠道已经堵塞,单纯依靠私下和解解决矛盾的路径已然走不通。公权力机关应当主动介入,依据监控完整还原事发经过,结合法条对施暴者作出相应治安处罚,同时督促其承担女童心理疏导、精神损害赔偿等全部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能只停留在法条文字中,当孩童合法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执法必须拿出刚性约束,让暴力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善待孩童是社会文明的标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责任。一辆自行车再珍贵,也比不上一个孩子的身心健康;一时的情绪宣泄,不能凌驾于法律底线之上。期待当地相关部门重新梳理案件,依法依规作出公正处理,让施暴者正视自身过错、承担全部责任,给受伤的孩子、满心不解的家属以及关注此事的公众一个合法合理的答复,以刚性执法筑牢未成年人安全防护墙。

  内蒙古新闻网首席记者 张弓长 

编辑:梁波
审稿主任:奥妮莎 章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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