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张巧珍) 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双十条”规定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副处长刘江明,就新规中非煤矿山100%持证开采、严格规范勘探单位资质条件两项刚性要求进行答记者问。
“此次新规从严明确采矿许可、勘探资质管理要求,核心目的就是从源头规范矿山生产建设秩序、堵住监管漏洞、防范勘探和开采环节安全事故。”刘江明回应,根据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无证严禁开采作业。所有非煤矿山必须严格在许可有效期、法定立体空间范围、核定矿种、规定开采方式内组织生产。许可证一旦过期,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开采作业,严禁超期、超范围、超矿种违规生产。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超许可范围违法作业的行为,自然资源部门将坚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地质勘探是非煤矿山开发建设的前置关键环节,勘探作业不规范、隐患排查不到位、资质条件不达标,极易埋下隐蔽性、长期性安全隐患。为加强非煤矿山地质勘探安全监管,有效降低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今年6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联合出台专项监管措施,全面细化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准入和作业标准,从制度层面全方位规范勘探行为。要求矿业权人必须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勘查方案开展勘探工作。对已设采矿权上下部勘探,原则上实行地面钻探施工,确需井下作业的,必须证照齐全、风险隐患全部清零,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作业。勘探作业开展前,矿业权人、勘查单位须分别向属地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主动报备,全程接受监督检查。此外,勘探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矿山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作业人员懂安全、会操作、能避险,最大限度降低非煤矿山源头性安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