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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大力种树种草的决议》等3件决议的决定

(2026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

  一、《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大力种树种草的决议》(1984年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实施草原法、草原管理条例的决议》(1987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三、《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执行草原法的决议》(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编校:孙丽荣
审校主任:奥妮莎 章颖慧
审校总编:韩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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