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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本网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刘 惠)8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9章56条,涵盖总则、预防和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及附则,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将“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有效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写入法规中,并细化各类主体在残疾人保障各环节中的具体责任,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程发力的工作格局,切实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落地见效。

  《实施办法》将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年龄延长至7周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残疾儿童救助年龄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增加了科技助残、无障碍停车费用优惠、残疾人评定、不得非法占用和损坏盲道等内容和规定;扩大了送教上门范围,将禁止教育歧视范围扩大到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新增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可申请设立特教班(部)并统一纳入学籍管理的规定;为丰富残疾人文化服务供给,首次提出将残疾人文化事业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统筹建设,有计划地建设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和活动场所;新增低保边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政策等。

  下一步,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将推动配套政策制定和贯彻执行,切实把法规制度转化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效,全面、系统、有力守护残疾人的人格尊严与平等发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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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刘惠

编校:郝小军
审校主任:奥妮莎 章颖慧
审校总编:韩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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